內容描述 : | 104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,含: 第一條 本辦法衣住宅法(已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,定義。 第三條 申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輔導獎勵成立租屋服務評台之資格。 第四條 租屋服務評台應提供服務項目。 第五條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住宅租賃短、中長期計畫,衡酌財務狀況,研提租屋服務平臺工作計劃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,辦理補助租屋服務平臺。 第六條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前條補助應公告事項。 第七條 前條申請案之服務計畫書應表明事項。 第八條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補助租屋服務平台之費用項目及額度。 第九條 第二條第二款鎖定中低所得家庭資格認定,應檢附文件規定。 ……等辦法,共十六條。 |